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的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清查、处置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校、部(室)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各部门主任分工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学校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
3.负责固定资产登记、报损、报废等手续的上报审批及处理工作;
4.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部(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求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通报校办。主要职责:
1.本部门的人员要认真遵守、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本部门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积极配合学校的核查、统计;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验收;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调配,保证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督促检查使用人员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七条 各部门所负责的固定资产范围:
部 门 |
资产范围 |
教学管理部 |
教学和办公所用电教设备(包括电视台、广播站设备)、学科教学专用设备、多功能厅及影剧院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生活服务部 |
房屋及道路、班级桌椅、办公家俱、学生班车、食堂设施设备、饮水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
校务办公室 |
办公用车、陈列品 |
第八条 财务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反映和监督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经费开支、财务审核和财务帐目管理。主要职责:
1.依据固定资产登记单办理报销手续;
2.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帐的核算,定期对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3.协助组织并参加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视为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
3.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家具。
4.文物及陈列品无论价值多少均视为固定资产。
5.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含大门)、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6.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的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工程项目列为固定资产;临时改建及一般性装修不列入固定资产范围。
第十条 凡是自制、接受捐赠或调拨的资产,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应估价列入固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隐匿留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车辆)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输费、保险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及构建物超过两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照工程概算金额入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证或者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第十四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增添固定资产各部(室)需提交申请计划,填写采购单,交采购组进行采购。批量采购固定资产采取招标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校务办公室办理登记等手续。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生活服务部进行验收;
2.仪器设备和家具,由申购单位对照实物进行验收。
3.图书类由图书管理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批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本着“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移用。全校教职工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年与使用单位至少要进行一次清查,三年进行一次全校性清查、盘点,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清查中发现与帐面不相符的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应用管理系统所产生的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标签需贴在新增设备明显处,作为该仪器设备在我校的永久性代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撕毁,确保实物与帐面的相符。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拆改要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学校固定资产拆卸、改装。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相互借用固定资产,应办理借用手续,用后按时返还。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校固定资产造成损坏,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捐赠、变卖、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和处置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要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使用者、主管部门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交使用者、办公室和财务室同时销帐。报废特殊的固定资产(原单价在5万元以上),应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组进行鉴定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及时进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变价款应如数上交财务室,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变价出售。
第二十五条 对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申请,校领导批准后,可调入所需部门使用或变价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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