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东北师范大学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档案是指学校和教职工、学生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含电子档案)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为教学、教育服务的重要条件,是反映和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成立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领导决策的咨询机构。校务办公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为档案室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办公、阅览用房,做到办公、库房、阅览三分开。学校为档案室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专业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适应现代档案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征集和整理组卷工作,并进行科学管理和为档案利用提供服务。
(二)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三)建立、健全学校档案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为学校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四)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和现代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适应文档一体化、信息化发展。
(五)广泛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增强全校教职工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扎实的档案业务知识,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八条 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和保密工作责任制。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保密卷”等重要材料的借阅,必须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向档案利用者提供、出具有关证明时,一定要以档案材料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出具假证。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防火、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晒工作,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档案库房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定期检查防火灭火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计算机档案管理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务必做到每天上下班对库房门、窗、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注意做好节假日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的档案材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入公共场所。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四条 档案室的全部档案都要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排列上架、编制检索工具,以便于利用。
第十五条 档案室要注意档案安全,做好档案保护工作,及时修补、修复残破档案。
第十六条 档案室要定期对档案案卷数量、档案进出及保管、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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