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全面加强依法治校,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吉林省教育厅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把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以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现有的规章制度为内容,对学校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条 学校建立全校学法制度,以《教师法治教育读本》作为普法教材,作为按学期制定普法任务,并定期考核。
第三条 学校加强法制宣传,在思想品德课中融入法制教育内容,设立法制教育课,统一使用教育部指定教材《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各年级各班应切实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学校定期检查教学计划、教师教案。
第四条 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机关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和必要的考核,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 法制副校长工作职责
(1)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3)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4)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6)按照学校所在地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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