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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员制度试行办法
时间:2015-12-04 发布者:校务办公室 点击:

 

一、宗旨

为落实《东师附小 “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旨在促进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的发展进程,打造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学科专业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加强教学的指导与督导力量,增强学科的教研实力,提高常规教育教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岗位职责

1.督导常规教学。针对常规课堂教学,通过定期与随机听推门课的方式,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教学设计、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学生学习、教学效果、教学卫生等方面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教研员每周听课至少4节,每学期不少于50节。

2.引领教学研究。深入学科组参与备课和教研指导,引领学科组将先进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落实在教学实践中,提供实践的方法、策略指导。参加国家、省市、集团、校区、组级的学科教研活动,参与学科公开教学的备课研讨。

3.指导教师业务。在日常参与听课、备课的过程中,切实发挥传思想、帮业务、带作风的作用,通过说课、示范、帮教等方式,指导教师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能力。

4.评价教师工作。参与学校评选“教学之星”等教学评价工作,坚持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的有机结合,保证指导与评价的科学、准确、全面、公正。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对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5.提升指导水平。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指导能力。参加学校、学科的各级各类培训活动,承担培训的任务。

三、任职条件

1.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2.具有较高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教学水平,业务指导能力强。

四、聘任办法

1.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中层以上干部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提出聘任意向,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2.每年8月份聘任,聘期一年。

五、岗位设置

1.语文、数学、道德、综合实践活动学科设教研员3—5人,其他学科1—2人。

2.教研员可兼1至2个学科。

六、考核管理

1.教研员的工作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职能部门考核和管理。

2.学校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对教研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增减或改换教研员的数量或人选。

3.教研员制度与学校发展性评价、领导听课等制度整合,不增加各科教师的负担。

七、试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附小四个校区,于2012年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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